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3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