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59號
聲請人 蔡坤峻
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
第496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竊盜罪及詐欺罪
之行為,與同院99年度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認定之犯
罪行為相同,卻重複處罰,違反憲法一事不二罰原則、罪刑
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
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
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且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
爭裁定皆於上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