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廖敏廷 告訴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楊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廖敏廷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