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4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7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
收呆帳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
│本金│利息起迄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
│新臺幣│自民國92年11月1日起至│自民國92年12月2日│
│121999元│民國93年10月5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週年利率百分之6.765計│在六個月以內,按左│
││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按左│
││自民國93年10月6日起至│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民國94年1月2日止,按│算之違約金。│
││週年利率百分之6.84計算││
││之利息。││
│├───────────┤│
││自民國94年1月3日起至││
││民國94年3月27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905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4年3月28日起至││
││民國94年7月3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975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
││民國94年9月18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
││利息。││
│├───────────┤│
││自民國94年9月19日起至││
││民國94年12月25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02計算││
││之利息。││
││││
│├───────────┤│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
││民國95年4月2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038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
││民國95年7月2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131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5年7月3日起至││
││民國95年10月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228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至││
││民國96年1月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325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
││民國96年2月26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396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
││民國96年5月30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426計││
││算之利息。││
│├───────────┤│
││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45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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