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方式165,160元99年3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新臺幣1,2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