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葉殷貞 訴訟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 許麗子
徐富彬 吳豐嘉 蘇建章 孫榮彬 孫永年 楊富雄 葉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5,64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2,501.2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07394分之28697(≒0.1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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