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5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告 蔡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6千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8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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