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正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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