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炳光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
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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