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和春清血解毒丸」參瓶、「和春仁參補身丸」壹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227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扣案「和春清血解毒丸」3瓶、「和春仁參補身丸」1瓶,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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