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裕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 陳民賢 就前項金額部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被告乙○○、陳民
賢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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