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債權人 劉黃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桂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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