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3109號假扣押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於4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109號假扣押卷宗及95年度執全字第1654號假扣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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