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文省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品(如附表所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文省前因詐欺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815號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物品(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薪資表│12張│├──┼──────────┼───┤│2│員工資料表│1張│├──┼──────────┼───┤│3│打卡表影本│2張│├──┼──────────┼───┤│4│京城銀行存摺│5本│├──┼──────────┼───┤│5│臺灣銀行存摺│1本│├──┼──────────┼───┤│6│身份證影本│7張│├──┼──────────┼───┤│7│考勤表│10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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