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061號聲請人黃○宏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04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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