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高喆 代理人 胡慕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簡辰峰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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