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庭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庭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庭秝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案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與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1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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