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及十二期手續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許清貴於民國09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3年12月31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8000元整,及自104年02月01日起至104年12月06日止之12期手續費新臺幣57960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