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上原告與被告 雷永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計算式:2,400,000元+800,000元=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