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蔡如雅

蕭宇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閔中

被告 王齊顯

王齊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自明。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資料

訴之聲明一

1

提出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2

請求被告拆除之具體範圍(即占用到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房屋、窗簷或其他地上物)與「預估」面積。

訴之聲明二

1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不當得利之具體總金額。

2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不當得利之計算式。(是否為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共24個月,每月11,000元,及自114年1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止,按每月13,750元計算)

訴之聲明三

1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地價稅之具體總金額。

2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地價稅2,560元×3人之計算依據及理由。

3

原告主張每年「遞增些許」,則每年遞增之幅度與數額為何?

訴之聲明四

1

原告請求加計5%利息部分,所欲請求之5%利息係年息或月息或其他計算利率?

2

原告請求加計5%利息部分係針對訴之聲明一至三項的哪一項或全部請求,主張應加計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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