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聖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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