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214
法定代理人 甲○○
            巷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