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043號債權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除利息部分因違約金不能加計利息請求,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