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0號債權人 夏一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乘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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