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3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傅伊君書記官彭筠凱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偉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偉平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第1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102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㈡、詎林偉平仍未戒絕毒癮,復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1至3樓之居處內,先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再以火加熱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
5日,同在上址居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06年9月6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供其遂行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復經員警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彭筠凱
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原樣編號/│重量/數量│檢驗結果│沒收銷燬或沒│備註││號│檢體類別│││收││├─┼─────┼──────┼───────┼──────┼─────────────┤│1│1/塑膠殘渣│0.17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①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院│││袋,內有白│含袋重),擷│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毒品無從│安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色結晶│取0.0017公克│(Methamphetam│析離之外包裝│見本院卷第19頁。││││進行分析│ine)成分│袋,均應沒收│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銷燬│年9月19日出具報告編號A69│││││││07008號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66至68頁)。│├─┼─────┼──────┼───────┼──────┼─────────────┤│2│2/塑膠殘渣│0.184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①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院│││袋,內有白│含袋重),擷│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毒品無從│安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色結晶│取0.0021公克│(Methamphetam│析離之外包裝│見本院卷第19頁。│││(自編號3│進行分析│ine)成分│袋,均應沒收│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吸食器內取│││銷燬│年9月19日出具報告編號A69│││出)││││07009號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69至71頁)。│├─┼─────┼──────┼───────┼──────┼─────────────┤│3│吸食器│1組│殘留微量無從析│應予沒收銷燬│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院保│││││離之第二級毒品││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甲基安非他命││院卷第17頁。│├─┼─────┼──────┼───────┼──────┼─────────────┤│4│電子磅秤│1台││均應予沒收│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院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分裝袋│2包│││院卷第17頁。││├─────┼──────┤│││││吸管挖勺│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