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景隆 (原名 塗景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景隆(原名塗景隆)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