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67號
聲請人 吳玟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禮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67號
聲請人 吳玟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禮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