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葉叡緹 被告 曾冠豪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2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