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永煌具保人魏永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魏永池因受刑人魏永煌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存單號碼:107年刑保字第275號)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且發布通緝,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經緝獲而於109年4月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上述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