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久豐明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明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寶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久豐明興業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80000│股份有限公│月2日起││八八七│││0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2│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600000│股份有限公│月2日起││八八七│││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3│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50000│股份有限公│月29日起││八八七│││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4│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26625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八八七│││0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5│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2250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八八七│││0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6│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250000│股份有限公│月29日起││八八七│││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7│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500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八八七│││元│司、何明鈞│││││││、吳寶綢││││├──┼───┼─────┼──────┼──────┼───────┤│008│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8875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八八七│││元│司、何明鈞│││││││、吳寶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股份有限公│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0│股份有限公│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股份有限公│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25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50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000│股份有限公│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久豐明興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7500│股份有限公│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何明鈞│││百分之十,逾期││││、吳寶綢│││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一、債務人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豐明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明鈞(亦為債務人之一)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邀集吳寶綢作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並憑債務人逐筆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陸續向聲請人申貸八筆借款,各筆借款約定之計息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詳見附表所示。
二、債務人何明鈞另邀集債務人吳寶綢連帶保證久豐明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保證書為證。
三、債務人於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自民國104年1月起,即陸續未依約繳息,另依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內容約定:『使用票據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所有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茲據票據交換所民國104年3月20日台票通字第0031號拒絕往來戶明細表顯示:久豐明公司業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就附表所示之各筆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何明鈞、吳寶綢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