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羿葦 選任辯護人 江彥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羿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吳羿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8月27日起算20日。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8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對於判決未能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於法定期間內先聲明上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