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債權人政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浩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及違約金每萬元新台幣貳拾元按日計至清償日止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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