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羚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邱羚艷)。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羚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邱羚艷)。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