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羚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邱羚艷)。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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