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乙○○、己○○○、庚○○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87,255元(以原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不利部分之金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應由上訴人丙○○、甲○○連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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