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抗告人 李沛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佩 之間監護宣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7日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35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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