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10號上訴人甲○○
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戊○○○以上上訴人與丁○○○等間因97年度訴更字第1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