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張吳雪梅 相對人 張應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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