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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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遠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潘曉玫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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