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29號
原 告 邱玉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順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4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