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蔡麗芬 法定代理人 施明進 被告 柯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