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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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蔡麗芬 法定代理人 施明進 被告 柯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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