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統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
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立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