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聲明人 郭月枝
郭明珠 郭梅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99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第2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郭金寬 之母郭 張彩鳳 確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死亡,聲明人郭月枝、郭明珠、郭梅玉為被繼承人之第3順序繼承人,自願拋棄被繼承人郭金寬之繼承權,請求鈞院將前駁回之裁定廢棄,並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郭金寬於99年8月1日死亡,該被繼承人第
1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 郭冠吟郭信助 均拋棄繼承及第2順序繼承人即其生父 郭甘霖 、生母 郭張彩鳳 業已死亡等事實,此有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准予備查卷宗查明在案。今聲明人郭月枝、郭明珠、郭梅玉以被繼承人之第3順序繼承人身分,於被繼承人郭金寬死亡後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與法相符,應准予備查。原裁定依聲明人提出未載明第2順序繼承人郭張彩鳳已死亡之戶籍謄本,而駁回其聲明,尚有不當,是本件聲明人請求撤銷原裁定,變更為准予備查,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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