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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