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允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宗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存證信函旨為債務人陳宗緯已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僅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未清償,何以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