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9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9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正 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