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質貝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光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