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告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李奇隆 律師

葉人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