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告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李奇隆 律師
葉人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