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13號原告 王榮昌
張玉卿 上列原告對被告 賴博揚 等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0,
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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