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旭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兆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兆卿(住屏東縣○○鄉○○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58743、WG0000000、TH181052、TH883463、0000000)五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之請求標的,如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同,請以附表方式表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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