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考績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
送達再審被告國立臺中師範學院右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提起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之裁判,更行提起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考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以該再審判決適用法規錯誤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一○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復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提起再審,復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裁定予以駁回,又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予以駁回(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號、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二號、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再審原告復對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一款及第十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再審被告竄改考核委員評分表,及偽造再審原告公務人員考績表上到職欄偽造為八十一年八月,並在該表送審欄偽造為八十三年七月三日,職務欄寫技士,偽造有八十三年另予考績年資,而發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又再審被告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函給再審原告調再審原告相當等級職務,該降調令顯然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再審原告,該降調令違反禁止規定應屬無效,惟鈞院判決認為得撤銷,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核再審原告狀述理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況再審原告稱再審被告偽改其考核評分表等事實,再審被告或其人員並未因受有偽造文書罪刑之刑事判決確定之情事,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本院之上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開判例意旨,難謂合法。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再審原告無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非法所許,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因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王立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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